·王某交出關鍵賬冊,無疑構成了重大立功,依法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。但減輕到何種程度,才能既獎勵其立功行為,又不至于讓其感覺“功過相抵”而輕視自身罪責?
·劉明坤、以及其他一些認罪態度好、積極退贓(即使是被動追繳)的被告人,他們的悔罪表現,是否真誠?是否足以體現其人身危險性的降低?
·退贓挽損的積極意義:雖然退贓是法定義務,但積極退贓(包括配合追繳)客觀上為國家挽回了損失,降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。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,符合“恢復性司法”的理念,也是一種人情的體現,有利于鼓勵其他犯罪分子退贓。
·人道主義關懷:對于年邁、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,在刑罰執行方式上(如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)予以考慮,是法治文明的體現。但這絕不能成為重罪輕判的理由。
·社會效果與被害人感受:判決需要考量社會公眾的接受度,以及對被害人(包括國家、集體和受黑惡勢力迫害的群眾)心靈的撫慰。過輕的判決可能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,甚至導致“民憤”;而過重的判決,若未能嚴格依法,也可能損害法治權威。同時,對于朱富財、胡三強案的受害人,他們的痛苦與恐懼,需要在量刑時被“看見”和回應。
艱難的平衡:以魏長明為例
圍繞魏長明的量刑,合議庭進行了最激烈的討論。一方觀點認為:其罪行滔天,論罪當誅。其后期的坦白和有限的立功,不足以抵消其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深重的主觀惡性。不判處極刑,難以平民憤,難以體現黨和國家反腐敗的堅定決心,也難以對后來的腐敗分子形成足夠威懾。另一方觀點則認為:其確有坦白和部分立功表現,且大部分贓款已被追回,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略顯過重。根據“少殺、慎殺”的刑事政策,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,同樣能體現法律的嚴厲,并給其一個改造的機會,同時也為司法留下了余地。
審判長在聽取所有意見后,沉重地說道:“我們此刻筆下的判決,不僅關乎魏長明一人的生死,更是在為這類極端腐敗案件的量刑樹立一個標桿。我們必須對法律負責,對歷史負責,對人民負責。法理要求我們嚴懲罪惡,人情(指基于政策和社會效果的考量)要求我們權衡利弊。最終的決定,必須建立在最堅實的事實和最審慎的法律推理之上。”
最終,經過數輪投票和深入說理,合議庭就所有被告人的量刑達成了初步一致意見。這份意見,力求在法理的剛性框架內,融入對法定從寬情節的合理考量,體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,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。這并非簡單的折中,而是在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和司法價值后,做出的專業且負責任的判斷。
當評議室的門再次打開,合議庭成員們帶著疲憊卻堅定的神情走出時,意味著這場關于法理人情的艱難權衡已告一段落。最終的判決書,正在被精心撰寫,它將用最嚴謹的法律語,闡述這背后的權衡與抉擇,等待著在莊嚴的法庭上,向世人宣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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