趙阿氏狀告鄉紳陳員外。
趙阿氏稱:其夫趙大生前因急用,將家中十畝水田‘活賣’于陳員外,得銀四十兩。
契上書寫明‘五年內原價贖取’。
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現趙阿氏辛苦攢足四十兩,欲贖田。
陳員外卻稱,趙大當年并非‘活賣’,而是將此田‘絕賣’于他,并出示一份有趙大畫押、中人簽字的‘絕賣契’。
趙阿氏堅稱從未聽聞絕賣之事,指斥陳員外趁其夫病故,將‘活賣契’偷改為‘絕賣契’,欲圖吞產。
陳員外則反訴趙阿氏妄圖賴賬贖田。
雙方各執一詞,均無其他旁證。
問這個案件如何判。
李鈺看完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這案子看著不復雜,但其實不好判。
雙方都只有一份契據和說辭,沒有其他證據。
趙阿氏說是‘活賣’,陳員外說是‘絕賣’。
誰真誰假?”
若站在陳員外立場,他手握絕賣契,白紙黑字,畫押,中人俱全。
這是最強有力的證據。
趙阿氏空口無憑,僅憑‘懷疑’難以推翻。
按律,涉田土糾紛,以契約為準。
若趙阿氏拿不出對方作偽的證據,則陳員外勝訴,田產歸其所有,天經地義。
但站在趙阿氏這邊,她一寡婦,能辛苦攢足四十兩原價來贖,可見其誠信。
且贖田行為本身更符合活賣的邏輯。
若真是絕賣,她何必再來?
陳員外手握契約,處于絕對優勢,確有作偽以吞并產業的動機和可能。
中人往往是富戶親近之人,其證詞效力存疑。
這判詞該怎么寫,倒是讓李鈺有些為難。
從情理上來說,他是同情趙阿氏的,但從證據上來說,顯然陳員外更充分。
想了想,李鈺寫下判詞。
1、鑒于絕賣情由不清,證據存疑,該絕賣契暫不予采納。但趙阿氏所稱活賣亦無契據證明,本案依存疑處理。
2、田地暫歸陳員外管業,但不得視為其絕對產業,仍需允許趙阿氏贖取。
3、趙阿氏既備足四十兩銀,可交付陳員外。但念陳員外管業數年,未有功勞亦有苦勞,趙阿氏需另補其‘代管辛勞銀’五兩,共計四十五兩,方可贖田。
4、雙方收銀交田之后,原契據無論真偽,一并涂銷,兩不相欠。
5、若趙阿氏無力支付額外五兩,則此田歸陳員外所有,視為絕賣,趙阿氏不得再爭。
自此,李鈺鄉試第二場全部考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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