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對了。”商洛抬起頭,“早報上有什么新聞嗎?”
<divclass="contentadv">“新聞?你問頭條嗎?頭條你不是應該已經知道了嗎?畢竟和皇帝有關。”
“我還真不知道,他不太希望我知道所以,是什么事?”
法厄同把報紙翻到頭版,直接遞了過來:
頭版頭條是橫跨整個版面的大字:
《三二九案已進入秋裁》
標題旁邊先是一副畫像。畫中人正對鏡頭,面容嚴肅。他穿著官服,但官服的補子不是常見的飛禽走獸,而是獬豸,一只獨角神獸。這是御史的標志,御史不管官品多大全部都用獬豸補,只在服裝的暗紋上有區別。
新聞的正文就從照片下方開始。
正七品監察御史劉述仁,震驚全國的三二九殺人案的專案御史。按照三堂會審的原則,作為專案御史的劉述仁全程跟進了整個案子。縣里議不定上送省里,省里議不定報送京師,京師里六部定下了,但是連著兩年上報都是“留中不發”――天子沒有做任何批示。
今年是最后一年了。按照規矩,這個案子必須進入正式的秋裁程序。
由于大部分人都已經知道案情了,所以報紙上沒有把案情提前說,只在結束前簡述了一下。然而從短短的幾十個字中,商洛被震驚到了。
韶平元年4月21日,永寧縣城關有趙某元謀殺趙某平一案。兇犯犯案后出逃,次日就被抓獲。犯罪事實十分清楚,就是殺人無疑。犯罪過程也非常清楚,是酒后沖動殺人。本來這種案子沒什么好說的,直接走流程就行了。但問題在于犯人和被害者的身份――這是一場父殺子的案子。被害人是當地高中的學生,被殺身亡時只有13歲。后面的版面還刊載了大量被害人的生平和周圍的采訪。
如果他沒有被殺商洛注意了一下,他其實是有機會來玉京與商洛一起參加車賽的。
這個案子實際上按照法律來說也非常好判。按照《大明律》卷之十九《刑律》部的《人命》一章,這章開頭就寫著:凡謀殺人,造意者斬。這句話和劉邦的約法三章一樣,就是“殺人者斬”的意思。以殺人者斬為基礎,整個一章都在論述具體的情況。
比如主犯斬首,有幫助行為的主要從犯絞死,次要從犯杖100流放3000里,此處按照《永慶律令》將肉刑的杖100折算鞭笞,流放3000里鎖定為南方大陸濠州。
后面是一些細節。殺人未遂流放濠州,殺人得財無論主犯從犯全部斬首,如果只有犯罪預備而未遂行另外計算等等
此條案子參照的是“殺傷子孫”一項的情況――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
“這是不是減太多了?”法厄同歪著腦袋,“在羅馬偷個東西就要砍手了。這里殺個人也就只有一年半嗎?”
“嗯”商洛搖了搖頭,“后面實際上也補充過,有其它的律令對這條進行過修改。最后判罰最少也是流放.但是現在的問題是,僅僅是流放就夠了嗎?這個案子似乎剛一出來時就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大討論,普遍認為這個人一定要殺。所以一路送到了京師來,但三堂會審那里過不去,因為按照法律明顯是不該殺的――但是三堂會審,名義上也只是意見。最終的結論,還是要由一個人來做出。”
“天子嗎?”
“是的.專案御史劉述仁,似乎一直在盯著這個案子。這三年來他上下奔走,先后8次在朝議上陳情,要求必須處斬此人以正綱紀。但是.法律不允許這么做。天子他恐怕很為難吧,所以拖了兩年。但今年拖不下去了。難怪他這兩天看著那么陰沉這簡直是送命題啊,選兩邊都有問題。”
“可是他不能違反法律吧?”
“不,他能。”商洛抬起頭,“作為天子,他可以用圣旨對這件事進行最終的裁定,無論是否合乎律法.他的苦惱也正是來源于這種無上的權力啊。天子是一切法律合法性的來源,是一切法律的最終解釋人。殺不殺是由他來決定的,那造成的后果自然也是由他來負責。”
“那不是還沒決定嗎?”
“不是。”商洛搖了搖頭,“進入秋裁的程序,那90%就是要殺了。因為三堂會審還沒開始呢,他要是不殺的話完全可以等三堂會審有結果了再處理。現在直接把這個案子提請圣裁那就是要殺了。看來他終于是決定了。”_c